在過去的一年,本人及眾網友都忙於工作上關係,因而一時忽略了去關注有沒有新的受害人,因此在新的一年再看到一大堆的求助留言信件而未能即時回覆,感到十分抱歉!
因此決定今天將過往有關旅遊會籍騙案答問的經驗及總結在這裡和大家分享!
求助篇:
1. 當一般在高壓推銷、威逼利誘、誤導等情況下簽了約購買服務後,發現被騙,第一時間應該怎樣做?
以我個人覺得,第一時間不應再俾錢對方,以減低損失,並以白紙黑字的解約信或email,寄掛號信/send去給對方,目的是在第一時間示意你不需要或不同意該服務,先盡自己的責任,而對方是否同意解約,就是另一問題。(總之將個波交給對方先!)而同時也請將當天被騙簽的遭遇用文字記下,因為事件可能並不能一時三刻就能解決,以防日後忘記,並且這份遭遇過程對接著下來可能到消委會投訴、向各方面的求助如警方、議員、甚至乎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都有極大的幫助和作用!
建議:不應再赴約上該公司,以免從蹈覆辙繼而再被遊說俾錢、轉會籍或降低供款等不是自己原本想要的計劃。凡事以書信或email來往最為安全,並記住自己的目的,如不需要其服務就應該堅持已見;如真的要上該公司的話,也建議先告訴家人或朋友,並找人陪同前往。(不過對方是不會輕易給解約的,並且你是很難講得過專業的推銷售員~)
a. 解約信範本 (附件A - 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
2. 去報警救助有沒有用?應該是報案還是備案?用什麼理由?
根據我們的經驗,一般情況下,警方都只會視這些為商業糾紛/民事個案而非刑事,因而說愛莫能助,但若然你有足夠證據或充分理由證明對方有觸犯刑法如受到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等成份而去報案的話,警方才有機會落案起訴對方,否則警方都只會備案留個記錄,而日後也未必會主動跟進。(不過留過記錄總比沒有好。)
注意:但若果是受到對方的滋擾時,如電話滋擾或上門追數等滋擾時,只需要報案時說是有關旅遊會籍騙案和受到滋擾,警方就有可能轉介你至商業罪案調查科進行落案落口供以跟進和協助調查。而當落口供時,如能說出滋擾的詳情如時間、人物、地點及次數就更好,因此建議每當受到滋擾時,都可以用文字記下,為自己備案。
a. 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的定義是什麼?
b. 怎樣才算滋擾?電話滋擾的定義?上門追數是否合法或是只能當滋擾?
(可上維基百科搜尋參考)
3. 我應否向消委會投訴?投訴完有何作用?訴訟基金是什麼?
應該!因為若然有不良或不當的銷售手法,理應去向消委會投訴,他們會處理你的個案,並向對方公司反映你的情況,從而跟進事件。
另一方面,這也會增加會籍個案的投訴數字及讓消委會增加對事情的了解,間接有助消委會在立法會論討議案或制定政策時,能有效提供數據及建議。
訴訟基金則是當你被申索或想申索對方時,希望得到消委會的法律協助或法律上的補償時,則可申請這個訴訟基金並遞交適當的申請費,等待基金審批,以訴訟及談判來助你解決事情。以上內容及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並且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上述之任何意見及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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